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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稅務須知

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3月 30 日以台財稅字第 831587237 號函,核釋多層次直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艾世倫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具體之規定,做扼要之說明如下:
 
一、個人參加人部份 ( 個人直銷商 )
1. 營業場所:
個人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潤,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註1)
 
3.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1)核實認定:由個人直銷商提供憑証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2)有進貨價格但無法提供憑証供認定:稽徵機關根據個人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
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所得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個人營
利所得。
(3)無進貨價格且無法提供憑證供認定:稽徵機關參考個人直銷商進貨商品類別
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
一時貿易所得盈餘之純益率6%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4.獎金部份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佣金收入:個人直銷商因其下線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輔助費,屬佣金收入。
1:傳銷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
         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第09504545630號函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退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七萬元以上者,其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仍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証,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其提供的憑証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由稽徵機關計算其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的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有鑑於完全自用型之個人參加人其營利所得有限,若任何購進商品自行消費的數額均須由個人參加人負責舉証,實務執行上確實不易;且直銷商品的種類繁多耗用數量快慢不一,難以逐項訂定自用數量標準,故明訂以全年進貨金額七萬元為起徵點。
 
二、營利事業參加人部份 ( 營利事業直銷商 )
1.帳務處理
(1)進貨折讓:營利事業直銷商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
,按進貨折讓處理。
(2)佣金收入:營利事業直銷商因其下線向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
 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2.按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 (註2)
  營業事業直銷商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內之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
  (收入較高者)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3.按同業利潤標準 (註3)
稅捐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時,則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
理。
 
2︰係指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
          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
          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者,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3︰係指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提示相關帳簿憑證,其未提示或未依限提示,稽徵
          機關得依該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艾世倫股份有限公司
 
2010/3/1